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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带来职场格局新变化
2007-12-26 14:40 来源:佛山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它的施行,将给2008年的职场格局带来系列变化。《劳动合同法》公布后,用人单位已经着手梳理单位的用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和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用工合同形式的存续、终止、订立和调整,将对在职员工的职业稳定与否产生直接影响。 在这部规范劳资双方权利权益的劳动合同新法通过发布后的几个月里,用人单位表现得相当敏感,纷纷忙着应对,有的企业突击裁员或改签合同,有的放缓招聘员工的步伐。目的是规避责任,降低用工成本。

  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生效

  

  按照规定,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继续生效,20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现实情况是,多数企业与员工存续的合同是此前签订的。因此,《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多数企业对大部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会有多大的调整动作。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这部分劳动者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单位就没有理由解聘。即便是岗位调整,单位也会慎重对待。

  中长期合同成为劳资双方的首选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更加倾向于中长期合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单位用人趋于理性,更加注重员工的考察、培养和员工队伍的稳定,这个过程需要3至5年时间。因此,一些企业第一次与员工签订合同,往往会选择3年的合同期。通过3年的时间,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员工,为第二次的固定合同和以后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打好基础。劳动者都希望职业稳定,有发展空间,不想经受短期合同的折腾。

  续订合同难度加大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续签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倾向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但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减少用工风险的考虑,固定期限合同自然终止后就不再续签。对于一些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键岗位,条件会更苛刻,门槛会更高。这一变化,会给广大员工职位的稳定性、连续性带来影响,也会给职场增加压力。

  三类员工受影响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将使关键岗位如企业的经营、管理、技术等重要职位的人才显得吃香。有能力、有技术的人才始终会受到企业的重用。这些人才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只要个人同意,企业会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反,那些没有技术,也没有特长的人,对于注重成本核算的企业来说,这类员工是不会被久留的。同时,不少企业存在着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企业要按《劳动合同法》办事,就不得不对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进行调整。这些员工中有的可能被辞退,有的则会转为非全日制用工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林钢儿)

(责任编辑:温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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