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08年2月7日正式公布施行《土地调查条例》。为确保土地调查数据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分别明确了有关领导、调查人员以及接受调查单位、个人的责任。新公布的《条例》,特别规定,土地调查数据,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土地调查是摸清我国土地家底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条例》规定,土地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同时,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条例》还规定,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以便做到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
《条例》强调,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打击报复等,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