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要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这是记者近日就楼盘新项目建设地下停车位问题,走访市国土和房管等相关主管局部门,政府相关人士在向记者介绍情况,转述有关文件时说的一番话。
据政府主管部门一位相关人士介绍:尽管现在是和平时期,但上级领导一直以来都没有放松人民防空的工作,因此,即使是在开发新的城市建设项目时,都要求具备建设相应的人防设施。也就是说“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要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早在2001年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就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专门文件。
在这份《决定》中,明确指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多年来,人民防空事业不断发展,平战结合成效显著,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繁荣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这位人士介绍,城市建设要与人民防空建设相结合,可以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可以增强地面建筑的抗震能力,减轻灾害破坏程度;可以缓解城市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挤的矛盾;可以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记者曾多次参加本市国土部门举行的土地拍卖前的“地块情况答疑会”,在这些会议上,有关部门在介绍情况时,也都对新建项目的地下设施(包含地下停车位)问题和人防设施建设作相应规定,人防办和规划、建设部门也都就相关规定,作出明确阐述。
而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据了解,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逐步形成由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组成的城市地下防护空间体系。人民防空工程要与城市地下交通等设施相连通。
上级的文件还明确提出:要把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落到实处,使人民防空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新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人民防空工程要有可靠的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能够迅速地转入战时使用状态。(本报记者 廖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