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4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他表示,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国法院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万鄂湘说,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要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
首先,应当注意到,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衔接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83条与物权法第178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