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为什么以家庭为单位认定借款人房贷次数?
答:《补充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住房贷款的次数。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比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规定,这样既与我国家庭现实一致,又有利于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强化宏观调控。考虑到“家庭”的成员构成有很大区别,《补充通知》特别明确,作为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问:为什么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
答:居民无论是借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借商业性住房贷款,都是负债,都是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大的波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将面临相同的风险。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也应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保证《通知》和《补充通知》的有效落实?
答:为确保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提请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文件;同时加强贷款审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受理其贷款申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银行将不再采信其证明。为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积极作用,支持商业银行审查借款人资信,惩戒虚假信息提供者,防范信贷风险,人民银行目前已经根据《通知》精神着手对该系统中相应的模块进行调整和完善。
(人民银行网站) (责任编辑:温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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