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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邻居出事引发纠纷
2007-01-10 14:48 来源:珠江时报

  本报讯(记者金晓青通讯员三法研)好意搭载邻居,却导致邻居意外死亡,三水西南村民龚某死亡赔偿案引起众多居民关注。近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龚某赔偿给死者家属抢救费、丧葬等费用20227元。

  据了解,去年8月15日,龚某的妻子有病需要到银行取钱去医院,适逢邻居赵某表示也要去银行,要求龚某搭载一程。经赵某再三要求,龚某同意顺路免费载其一起到银行去取钱。

  之后,当两人从321国道往河口方向,行驶到西南街道河口石膏粉厂时,摩托车突然爆胎,从而导致摩托车失控,赵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事后,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为,导致该事故发生是车轮突然爆裂,非当事人各方过错所致。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龚某和赵某均无事故责任。

  去年11月17日,死者赵某的家属罗某和两个女儿将龚某上诉到三水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龚某和该保险公司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9437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无责任”,但由于造成了赵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如果完全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则有失公平。根据相关规定,龚某应当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龚某给付赵某家属抢救费、丧葬等费用20227元。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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