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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招工不得“薪资面议”
2007-12-18 09:35 来源:佛山日报
我市举办《就业促进法》培训,“不招已婚”属公开歧视
  本报讯 记者阎锋报道:《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昨日从我市举办的培训班上获悉,届时,招聘简单应明确薪酬,“未婚”等录用标准将被认定为就业歧视。

  培训班上,省劳动保障厅培训就业处处长谢树兴和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就新法规重点和亮点作了解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明年起,“薪资面议”将不允许出现在招聘简章中。”谢树兴强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记者随后在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大厅看到,只有少数几家企业明确打出了薪资待遇和购买社会保险等。

  谢树兴指出,消除就业歧视是公平就业的核心。依据上述法规,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遭遇招聘和解雇歧视,劳动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我国首次在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相关链接]  

  哪些招聘信息含歧视性内容?

  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称,首先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诸如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其次,法律延伸规定的户籍、地域(针对农村劳动者),年龄、婚姻、相貌、身高、工作经验、限招拒招某类人等。类似于公司招聘文员条件之一“未婚”属于隐性歧视,“不招已婚”属于明显公开性歧视。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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