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任雪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就新税法及其实施中市民最为关心的有关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佛山国税局和地税局税政部门相关负责人。
记者: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跟以往有较大调整,具体是怎样的?
税务局: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记者:对于企业支出扣除的规定,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一个重要的亮点,主要有哪些规定?
税局: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新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记者:新税法对企业支出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税务局:与老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相关的具体操作办法,在实施条例中都有细则指引。
记者:新税法实施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税收优惠,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新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有哪些规定?
税务局:新税法对于可获得税收优惠的情况有非常明确的界定,规定的税收优惠类别主要分为九大类,具体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有进一步明确和具体操作细则指引。纳税人如想进一步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可以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地税局,佛山市国、地税局门户网站浏览有关规定,或到当地税务机关索取相关资料,也可以拨打当地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咨询。(特别提示:2007年第4季度申报及2007年度汇算清缴仍按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佛山国税门户网站:www.fs12366.gov.cn
佛山地税门户网站:www.fsd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