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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肉气欲提价企业须先申报
2008-01-24 10:04 来源:佛山日报
我市公布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本报讯 记者盘翊报道: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粮、油、肉、气等商品欲提价,生产企业必须提前10天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昨日,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临时价格干预具体措施,涉及的相关企业目前正加紧拟定。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相关部门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这次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商品主要是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和奶粉、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该负责人解释,列入提价申报并不等于实行政府定价;实行提价申报,只是对提价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查;实行调价备案,只是对调价理由和幅度的合理性保留干预的权力。

  据介绍,对于列入提价申报名单的上述商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提高上述指定产品的价格时,需要提前10天将书面申请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批发、零售企业,在调整上述指定产品价格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需要履行调价备案程序: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企业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将调价情况的书面报告送达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据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我市正在抓紧拟定实施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的名单,上报省物价局审核。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有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义务。”该负责人强调,如果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名词解释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物价大幅度上涨,并影响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国家依法控制价格不合理上涨的临时性行政手段。我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要及时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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