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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明区人民医院人和分院的收费窗口,市民正在使用医保卡结算医疗费用。 | |
本报讯 7月1日起,高明区将实施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昨日,该区召开动员大会部署相关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梁瑞强表示,全区预计有20万居民参保,享受这项制度带来的实惠。
个人只需缴费40元
前日,高明区正式印发《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高明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通过参保人缴费和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补助的方式筹集,交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由区、镇街两级财政各负担30元,个人缴费4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其参保费用全部由区镇两级政府承担。
参保后,高明居民将享受到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带来的实惠。根据办法,高明区参保人每次在相应的承办医疗机构就诊时,只需要交纳5元费用,其门诊用药属于《高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费用全免。
高明区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每次5元的门诊收费包括门诊挂号费和诊金,这一标准既参照了顺德区门诊保险制度的交费标准,同时又考虑了高明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本区门诊保险制度的实际情况。
政府一年补助1200万元
据透露,高明区政府希望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能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人数持平,即参保人数达到20万人左右,为此,区政府准备把居民基本门诊合作医疗保险推进工作列为各镇街的考核任务。
“区镇两级政府每年将为此补助1000余万元。”梁瑞强称,以参保人数达到20万左右,以每位参保人每年补助60元计,政府每年补助金额可能达1200万元左右,可以说,在财力尚有限,甚至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政府推出这样的举措,确实是在为民办事。
16家单位入围定点机构
目前,高明区卫生部门按每个镇街卫生院延伸1~2个基层网点设置为原则,初步确立高明区人民医院等16家单位22个点为本区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并制定相关考核标准。
据透露,配合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高明区将加强镇街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积极改造镇街卫生院诊疗环境,提升镇街卫生院的服务质量,为居民门诊医疗保险的铺开打好基础。
●市民声音
社区医院应入定点医疗机构
黄鹤(荷城街道三洲社区居民):政府决定试行门诊医疗保险制度是件好事,开始参保时,我不仅会自己参保,还会给两个孩子参保。但是,我希望政府这次能够把社区医院也列为定点医疗机构,这样,不便到城区大医院看病的居民,就可以在社区医院享受到门诊医疗保险的好处。
能否公开门诊保险药品目录
曾鑫(荷城街道中山社区居民):说实话,我们很关心哪些药物属于《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如果政府或者医院能够在各种渠道公开属于免费范围的药品名单,我们在看门诊时,心里也就有了底。
希望医疗费用真正降下来
刘先生(荷城居民):我现在看一个感冒可能就到药店买点药就自己熬过去了,以后去医院看病除了挂号费,药品不给钱了,这样听起来似乎还是费用少很多,40元一年用在看病上参保确实不多,但是否能获得实惠还得看今后的具体操作。
●《办法》解读
参保先选定点医疗机构
规定:参保人可在户籍登记地或居住地选择一个承办医疗机构就诊,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能变更。
解读:这意味着,参保人一旦选定了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只有在该机构才能享受门诊保险待遇。
急性病每诊次限三天量
规定:参保人就诊原则上一天一次,每诊次按急性疾病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的原则开药,西药处方原则上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草药每处方不得超过3剂。
解读:参保人超出规定范围的用药,将不能享受门诊保险待遇,自负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
优先使用门诊保险用药
规定: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门诊保险《药品目录》内用药,在同等治疗效果的医疗服务中,应为参保人优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对于病情较复杂的参保人,需要选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承办医疗机构应在征得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用药。
解读:有此规定,参保人在看门诊时,不用再担心医疗机构为图利润,而使用某些高价药。
如有争议可及时投诉
规定:参保人对承办医疗机构的治疗或收费有争议的,可向高明区卫生部门反映或投诉;对承办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有争议的,可向区物价部门投诉。
解读:有此规定,参保人一旦与承办机构发生争议后,可及时得到处理和回复。
专题采写:本报记者邓磊、王超
专题摄影:本报记者崔景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