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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物管协议新业主吃官司
2008-07-25 10:06来源:佛山日报
开发商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审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李赛男 通讯员林劲标报道:购房者签了购房合同,还得再签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购房者对协议有异议拒签,竟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前日,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2007年8月20日,被告李先生以159万余元的价格认购由原告佛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并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某国际广场某房。签订《认购书》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于同年9月4日支付了购房余款158万余元。次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的第三条约定“买受人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李先生因对协议中的收费标准有异议而拒绝签订该服务协议。

  李先生说,至今未签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因为该协议存在许多不合理收费及重复收费的地方,他曾要求开发商协商修改协议内容,但开发商称该协议内容不能作任何修改。

  今年3月31日,原告以邮寄特快专递的形式催促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但该邮件被退回。原告遂以被告拒不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方应履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义务,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办理登记备案,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局商品房合同备案办事指南第三项规定: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本案双方签订的所有书面材料中并无约定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就可解除合同,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被告已与原告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履行交纳全部购房款的合同义务,原告仅以被告拒签《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而无法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为由请求与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综上,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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