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海云 通讯员 凌蔚) 柳某与同伙组织他人卖淫,并用笔记本记录每天的款项入账和开销情况,不料案发后该笔记本成为呈堂证据。日前,禅城法院一审判处柳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去年4月,侯某(另案处理)向柳某提议组织妇女卖淫。同年5月至12月,柳某伙同侯某通过中间人,以包吃包住、每月发放固定工资的方式,招募了五名卖淫妇女到某出租屋居住。期间,侯某与柳某多次组织上述卖淫妇女到另外一间出租屋卖淫,卖淫所得款项均由柳某统一管理支配,并将每天的款项入账和开销情况记录在一本笔记本上。同年12月27日,民警抓获柳某及上述卖淫妇女,并缴获卖淫所得赃款人民币9500元和记录卖淫情况的笔记本等物品。该笔记本在法庭审理时作为证据被法官采信。
禅城法院认定,柳某伙同他人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柳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任编辑:吴少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