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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排量汽车消费税大涨 下月起施行
2008-08-30 11:28来源:佛山日报
3.0升至4.0升调至25%,4.0升以上调至40%,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报道: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率大幅提高,3.0升至4.0升调至25%,4.0升以上调至40%;化妆品标识暗示疗效可罚1万元……9月1日起,一批新法规将正式施行。

  调整消费税抑制大排量汽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将从今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通知称,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此次调整的具体措施包括,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同时,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将有所降低,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通知称,汽车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空气污染也日益严重。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能源安全问题也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化妆品暗示疗效可罚1万元

  化妆品标识和通用名将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凡在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抗衰老”、“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规定》虽然将于下月起正式施行,但目前部分化妆品厂家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决定,明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明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化妆品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刘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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