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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无偿办案近1.4万宗
2008-09-01 09:54来源:佛山日报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我市法援机构免费法律服务惠及近30万人
  核心提示

  今日,是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5周年纪念日。本周也是司法部、省司法厅统一部署进行宣传的“法律援助宣传周”。自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快速发展。目前,我市已建立了市、区、镇(街道)三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8个,村(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系点587个,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法律援助工作组织29个,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伍3支,全市1500多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参与法援工作。5年来,各级法援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各类法援案件13923宗,解答法律咨询281606人次,为近30万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法援工作在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纾解社会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凸现并发挥了独特作用。昨天市司法局公布了其中几个案例。

  六次法律援助 讨百万救命款

  禅城人许某豪于2000年2月进入我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建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4年4月22日下午,许某豪前往高明联系业务返回途中,与林某科驾驶的大货车碰撞,造成许某豪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05年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许某豪与建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认定其受伤不属于工伤。

  2005年3月,许某豪的妻子谢某来到禅城区法援处提出申请。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的房海律师接到该指派任务后,认真分析承包合同,发现该合同是建材公司为保证销售量而与销售部员工所签的内部销售承包合同,如果不是公司员工则无权签订。据此,房律师前往社保部门查询,取得建材公司从2000年起为许购买社保的凭据,证实许某豪和建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又在许的业务工作手册里找到事故当天许某豪到高明车站、高明医院联系业务和有关联系人的姓名、电话等记录。通过劳动部门向高明车站黄某调查取证,证实许某豪事发当日前往高明的原因是为建材公司联系业务。随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认定其为工伤,市政府终止行政复议。而建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后,2006年1月,市政府维持市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谢某到法援处反映,许某豪的治疗过程非常漫长且需要巨额费用,其家庭为给许医治已负债累累,请求禅城区法援处提供援助,起诉交通事故的相对方追讨赔偿。房律师再次承办此案。此后,该案在起诉过程中,建材公司和林某科及其雇用单位顺德区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多次相互推卸责任,法院判决后,被告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谢某只能多次找法援处。

  2007年11月,历经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劳动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建材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二审、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工伤赔偿一审、工伤赔偿二审共8个阶段,而许某豪终于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共1193530.3元。在此期间,禅城区法援处共提供了6次法律援助。

  由于有足够资金进行比较系统的治疗和护理,2007年年底,许某豪已从植物人状态苏醒过来。

  律师执着追偿 儿死九年获赔

  1999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江西的康某驾驶小货车(车主为江西省烟草公司横峰县公司)在佛山大道与迎面行驶的张某钊驾驶的摩托相撞,造成摩托车上3人受伤,其中张某钊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康某仅向死者张某钊的父亲张某浩支付了部分医疗费5000元和丧葬费4000元,其余赔偿款项分文未付。

  2003年7月,张某浩因多次索偿未果向市法援处申请法援。唐浩宇律师承办此案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1月14日,禅城法院一审判决康某向张某浩赔偿医疗、死亡赔偿费等111994.12元,一次性另行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江西烟草公司横峰县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负垫付责任。而康某、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原江西省烟草公司横峰县公司已被依法撤销)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唐律师受法援处指派继续代理二审诉讼。同年8月26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康某向张某浩赔偿各项费用85681.96元;其余事项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二审判决后,康某、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张某浩在申请执行中,由于康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已改组,该案一直无法顺利执行。

  今年1月,张某浩再次找到唐律师。在法援处没有指派的情况下,唐律师毅然决定继续免费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查,他发现江西省烟草公司横峰县公司虽已撤销,但其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仍存在。按法律规定,撤销单位的债权债务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为此,唐律师多次到禅城法院反映该案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反映到江西省高院及相关执行法院,并请求禅城法院与当地法院联系。后在当地法院配合下,成功冻结江西省烟草公司上饶分公司的账户,张某浩拿到了赔偿款11万元。至此,这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终于在车祸发生9年,判决生效4年后得以顺利执结。

  本报记者 王晓丹

  通讯员 彭荣华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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