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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提前退租 房东获赔60万
2008-09-23 09:53来源:佛山日报
佛山首例因地铁施工引发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
租户提前退租 房东获赔60万
  本报记者曾伟荣 通讯员凌蔚

  

  地铁施工封路,租户经营受到影响,于是向房东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房东却向其索赔120万元违约金。日前,禅城法院对这起佛山首例因地铁施工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要求租户酌情补偿房东租金损失60万元。

  事件:施工引发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某公司与被告某银行于1999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以每月6万元的价格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禅城某建筑物首层的物业,租赁期为12年;原告无偿将自己所有的出租物业门前约240平方米的停车场划出来给被告使用。合同同时规定,在房产承租期内,除因国家征用、城市建设需要外,合同的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租赁合同中断租赁,都必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120万元。

  今年1月28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禅城区公用事业局在相关媒体上联合发布《封路通告》,宣布因为修建广佛地铁祖庙站的缘故,禅城区建新路部分路段将于同年2月3日起实施交通管制,全面封闭该路段。被告承租的物业刚好就位于将要被全面封闭的路段中。

  鉴于此,被告在《通告》发布的次日,即向原告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原告表示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20万元,但被告不予接受,双方遂闹至法院。

  焦点:施工是否影响正常营业?

  原告认为,修建地铁的地点不是自己出租的铺面,而是位于该租赁物业门前的部分道路,修建工程队已经为自己的铺面预留了一定距离的通道,该铺位的开门和营业根本没有受到影响。所以,被告单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赔偿支付120万元的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自己租赁原告物业的合同目的在于经营银行网点,而银行网点要求环境安全、交通方便、有足够大的停车场。由于地铁的修建,租赁物业门前的道路将要被封闭施工,原告提供给被告无偿使用的停车场将会被全部占用。在此情况下,运钞车及顾客车辆根本无法到达租赁物业,严重影响网点正常经营,若要求被告继续履约支付租金,则是对其严重不公平。修建地铁属于城市建设的需要,因此自己基于这个原因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被告补偿原告损失60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寻求权利救济的合理方式。考虑到本案合同的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该损失的产生也不可以归责于原告方。因此,如果要求原告独自承担因为解除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于法不符,于理不合,遂根据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偿租金损失60万元。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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