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海波报道:儿媳张某向法院诉讼称两次借款114万给婆婆,但多次催款不成。婆婆萧某却称累计借款以及合营公司分红等,儿媳已欠她1500万元。昨日,记者从顺德法院获悉,张某诉讼已驳回。
近日,家住大良的张某向顺德法院提出诉讼称,其婆婆萧某在2005年和2006年共向其借款114万元。“当时我并没有要求婆婆写下借条,但之后我多次催她还钱,她不仅不还款,反倒说我必须还款给她。”原告张某在庭上如此陈述。
作为被告的婆婆萧某则辩称,自己认为儿媳需要还款的原因是,在她向儿媳妇借钱之前,儿媳向她借了钱,因此她没有必要向儿媳还钱。萧某陈述,1995年,婆媳俩合作经营一公司,当时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公公婆婆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另外,婆媳在合作经营公司获利1400万元后,儿媳口头答应支付婆婆本金投资以及利润分红300万,但至今也仍未支付。按照多个项目累计后,萧某认为儿媳张某共拖欠其1569.25万元,属于恶意侵占私人财产,要求法院驳回其儿媳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借款中未签订协议或者留下任何字据,因此银行的转账记录成为双方的证据焦点。经法院调查发现,从双方账户转账情况看,张某有两次汇款给萧某,共114万元,而萧某则有三次汇款给张某,共45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婆媳关系,在对款项往来没有签订协议或者字据,本合情理。但根据转账记录,儿媳向婆婆支付款项,也就是债权人,萧某向儿媳也支付了款项,而且儿媳未能证明婆婆支付的款项不存在债务关系,因此婆婆萧某同样也可被认为是债权人。
另外,法院认为,婆媳双方各负偿还债务的义务,应该互相抵扣。张某二次支付款项给婆婆共114万元,萧某在之前及之后支付给儿媳的款项均超过儿媳张某所支付的数额,相互抵扣后,儿媳已不存在债权。因此,张某要求婆婆偿还借款,理由不足,法院不能给予支持,最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对法院的判决当庭表示不服,并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