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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行政案催生工伤保险新规
2008-10-31 08:23来源:佛山日报
省劳保部门发文明确患职业病人员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 通讯员李艳玲报道: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患职业病人员的认定和待遇支付办法的规定,源于顺德法院审理的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叶碧琼原为广东联合包装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公司)的员工,2006年1月其辞职后,联合公司停止为其继续购买工伤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叶碧琼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同年7月30日,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叶碧琼所患职业病为工伤。之后,联合公司向市社保局顺德分局申请叶碧琼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局认为联合公司已于2006年1月停止为叶碧琼继续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叶碧琼及联合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7日向顺德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件开庭时,合议庭了解到原告叶碧琼病情较重,已欠下5万多元的医药费,并且随时可能因欠费被迫终止治疗。为及时妥善解决纠纷,本案审判长、顺德法院副院长刘国兴在庭审结束后马上与被告市社保局顺德分局进行了沟通协调。该局认为,广东省对职工离职后被认定为职业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请示上级机关,得到口头答复说叶碧琼的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且广东省劳保厅也持此种意见,因此决定不受理叶碧琼的工伤待遇申请。

  得知此种情况后,刘国兴再次找到被告进行协调,要求被告就该问题逐级书面请示。顺德法院一面向广东省劳保厅反映相关的情况,一面积极动员联合公司配合法院工作,先行垫支叶碧琼的医疗费用。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汲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职工离职后被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职业病发生单位在其离职前已经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费用”。该通知下发后,被告做出决定受理叶碧琼的工伤待遇申请,叶碧琼及联合公司也撤回了起诉。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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