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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致人死亡罪犯被执行死刑
2008-11-26 09:28来源:佛山日报

借出四元跑路费犯下一宗窝藏罪

佛山中院终审宣判,一抢劫致人死亡罪犯被执行死刑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 通讯员陈笑尘报道:昨日,受广东省高院委托,佛山中院对罪犯韦正培抢劫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并根据最高院的委托,对韦正培宣读了死刑复核裁定和执行死刑令后,押赴刑场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5日傍晚,被告人韦正培、韦国平、王德贵等人在南海区金沙联沙永明指甲厂附近的一间小店喝酒时,韦正培称没有钱用了,准备去抢劫,并问谁有刀,韦国平说他有一把刀放在出租屋。

  之后,韦国平带韦正培到其住处,将一把西瓜刀给了韦正培。次日凌晨2时许,韦正培携带西瓜刀到南海区金沙联沙大良村梁某看守鱼塘的小屋,潜入屋内欲进行盗窃时被梁某发现,韦正培拔出西瓜刀朝梁乱砍,砍伤梁身体多处,并抢走梁的手机一部(价值276元)、现金人民币5.3元及行驶证一本,后逃离现场。

  韦正培将其作案所用的西瓜刀及梁某的行驶证、一把水果刀藏在金沙联沙下良外工村北面一个干涸的水塘里,然后回到出租屋,将自己抢劫并砍伤人的情况告知王德贵等人,并说要离开但没有路费逃走,王德贵便将自己身上仅有的4元现金给了韦正培作为出逃路费。当天中午13时许,梁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正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韦国平明知韦正培要实施抢劫仍为其提供作案刀具;上述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德贵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之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韦正培是主犯,韦国平是从犯。韦正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宣判:被告人韦正培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国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王德贵犯窝藏罪,罪轻免予刑事处罚;韦正培和韦国平应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8万多元。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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