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报道:佛山版“许霆”恶意取款案再起波澜。昨日,禅城区检察院向媒体通报,该院认为一审法院以盗窃罪论处的判决定性不当,已向佛山中院提起抗诉。
一审:
恶意取款拘役三个月
今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阿鹏(化名)在禅城区季华路某银行ATM机办理取款业务,意外发现柜员机内还插有一张银行卡,且该卡处于等待操作状态。阿鹏心生贪念,连续用该卡在柜员机内取款四次,共计8000元。
6月5日,警方以涉嫌盗窃罪为由将阿鹏拘留。之后禅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阿鹏犯信用卡诈骗罪。不久前,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阿鹏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是按自动柜员机的实际操作程序操作,柜员机依照真实信息付款,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于阿鹏认罪态度好且得到卡主求情,被一审法院轻判,拘役三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抗诉:
盗窃罪论处定性不当
一审宣判后,阿鹏表示接受,并没有提出上诉。正当阿鹏以为此案即将尘埃落定时,禅城区检察院日前向佛山中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检方的抗诉理由有三点:
一、阿鹏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在ATM机上实施了取款操作,使用了他人的信用卡。持卡人遗留信用卡在ATM机中时,虽然已输入密码,但尚未进行取款操作,款项仍在银行保管之中,而阿鹏通过“取款—输入金额—确认”等一系列操作,最终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阿鹏未得到持卡人合法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信用卡要求使用者必须提供真实信息,这种真实性表现为真实的持卡人和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阿鹏并未得到持卡人的合法授权,利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上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向ATM机发出指令,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本质上符合诈骗“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方式,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三、一审判决以阿鹏“并未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只是按照自动柜员机的实际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柜员机依照真实的信息付款”为由,认为阿鹏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构成盗窃罪,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的规定不相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焦点:
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中国法学会会员、 我市司法界人士李先生表示,根据今年5月7日起实施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信用卡已插在柜员机上,且卡主已输入密码,此情形与拾得信用卡是两回事,这时卡里的钱处于未保护状态,如果他人从卡里取钱,属秘密窃取,因此适用盗窃罪更为合理。
李先生说,从犯意产生的角度来说,阿鹏与广州的许霆案有类似之处,窃取信用卡现金行为偶然发生,事先并未预谋,主观恶意不大,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