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严瑾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对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有很多新的规定和举措,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好评。为了让广大市民能及时和深入地理解《意见》内容和精神,记者就《意见》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卢汉超。
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这个《意见》出发点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和规范省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精神,从今年3月开始,市人大常委会在进一步学习《宪法》和《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出台的相关文件精神,并借鉴省内外一些市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市代表工作实际,起草《意见(草案)》,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斟酌,几易其稿。5月25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于昨天正式下发。
问:《意见》的出台对加强人大代表工作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职能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坚实基础。
人大代表在我市建设“产业强市、文化名城、现代化大城市与富裕和谐佛山”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7年1月市人大代表进行换届选举后,我市共选出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343名,这些代表来自各行各业,活跃在我市不同阶层,当政议政积极性很高。
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52件,建议、批评和意见47件,内容涉及交通管理、社区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这些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和落实,为我市建设富裕和谐佛山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市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义务教育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执法检查,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建设富裕和谐佛山的过程中,加强代表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意义十分重大。
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发挥市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参与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问:《意见》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意见》全文共分七个方面,近5000字,主要内容包括:代表在大会期间依法履行听取审议报告、依法提出代表议案、参加大会选举、参加大会各项表决等职责;代表应当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参观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列席会议、联系群众、听取民意等活动;要增强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实效,建立代表小组活动制度、设立代表专业小组、组织视察调研与执法检查、督办议案和建议、支持和鼓励代表个人持证视察等。
问:《意见》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意见》中的一些做法我们一贯都在实施,有些是根据《监督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首次以文件的形式进行规定,共从九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委托区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二是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三是设立代表专业小组;四是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五天左右。每位代表任期内至少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活动1至2次;五是代表个人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必须经市或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六是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向代表提供政情、社情和法律、财经等信息咨询服务;七是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或由代表走访群众等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八是代表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要把执行代表职务与代表个人的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以执行代表职务的名义开展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经费由财政开支,不得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九是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