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涉税问题
问: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问: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征不征收营业税?
答: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问: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有哪些减免税优惠?
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优惠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程序层报区、市、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问: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几时起开始执行?
答: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我市调整了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新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