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24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悉,《解释》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
《解释》和《规定》归纳了16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
《规定》指出,对于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中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