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以下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特通告如下:
一、禅城区、南海区、东平新城中心区域
东至佛山一环、东平水道、东平新城区华阳路南延线;西至汾江河、东平水道、禅西大道;北至桂丹路、佛山水道、南至东平新城区三乐路。
二、顺德中心区域
以大良街道西部边界、顺德支流、鸡鸦水道、桂洲水道、容桂水道以及桂畔海为界线的顺德中心城区。
三、高明中心区域
高明大道、荷香路、文昌路、沿江路、沧江路、文华路。
四、三水中心区域
西南街道中心城区北至广三高速公路,西至工业大道,南至东平水道,东至西南涌区域。
以上区域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入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及上路行驶按照省相关规定另行执行。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