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菁
对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既使得民间资本获利,同时又能在政府的监控下,实现官民双赢。
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央行日前首次表态,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并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这将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后更重大的一次金融突破。
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借贷很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暧昧不清。由于民间借贷的风险性,国家一直采取一种既不禁止也不鼓励的政策。而事实上,目前金融环境对民间需求的满足并不尽如人意,在表面的资金充足供应中,对创业型的资金投入却十分有限,融资难一直都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虽然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但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且贷款条件要求较高,申请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达到。
应该承认,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逐利性以及缺少严格的合法与非法性界定标准等,给金融业平稳运行及监管带来了极大挑战,对参与主体也可能产生诸多不利影响。然而,一个成熟的金融体系必须是一个完整且具有充分包容性的体系。换言之,除了一些正规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之外,还应该更多地允许以民营资本或者个人资本为主的私有资本进入金融体系。而我们一直以来的最大缺陷恰恰在于过分强调了正规金融的作用,没有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业务作为金融活动的一部分。因此,在满足正常金融需求的前提下,给民间借贷一个阳光身份就显得十分必要。
有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规模有数千亿元之巨,占正规金融贷款的4%到5%。而另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当前存款市场发达而贷款市场发育不良,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不足,缺乏为其提供贷款的有效机制;大银行很多,但社区性和合作、互助性质的金融机构及金融服务却十分缺乏。
民间资本是逐利的,资本的流向以追逐利润为导向,而官方的意志是要引导整个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如果制度的设计使得双方的利益达成一致,那么就是达到最高效率的方式,可以获得长足良性的发展。
显然,对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既使得民间资本获利,同时又能在政府的监控下,实现官民双赢。纵观国际,民间金融走到前台早已有先例,在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都是将民间借贷纳入有效管理体系的好办法。《放贷人条例》的适时推出,不仅能让民间借贷这支重要力量发挥更大作用,更是金融体系日趋成熟的显著标志。 (责任编辑:吴少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