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祥华
普通的企业员工往往并不具备就工资问题与经营者博弈的能力,而博弈的能力正是工资协商制度赖以成立、实行的关键性因素。
日前,我市召开工资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交流会,省、市有关领导充分肯定了南海区的试点工作。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透露,在目前全区确立的13家试点企业已全部完成协商的基础上,南海下一步将全面推广此项机制。
在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此上升到政府行政范畴。从中央决策到地方行为,推动企业实现工资集体协商,旨在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劳资纠纷隐患,其在以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民生乃至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无疑都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但毋须讳言,在劳动力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力量明显不平衡的现实条件下,推动企业特别是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建立切实可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任重而道远。难题具体体现为,作为弱势的一方,普通的企业员工往往并不具备就工资问题与经营者博弈的能力,而博弈的能力正是工资协商制度赖以成立、实行的关键性因素,失却了此能力,在企业试点并推广工资协商制度难免成为无本之木,难以真正实现其诸多美好的初衷。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政府推广工资协商制度,首要任务须是适时引导,在企业内建立起员工与经营者博弈的平台,以此集中企业职工的智慧与力量。形象地说,此平台类似于业主委员会,形式上可体现为职工代表会议等。值得提及的是,建立在各种形式的博弈平台上的工资协商制度,作为一种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其不仅于企业职工有利,根本上也是有益于企业发展的。
实际上,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我国越来越重视、提倡的包括工资在内的企业劳资协商制度,正是引自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这些国家,劳资协商制度通过劳资共决制、劳资对话制等形式,使劳资双方在平等的地位上就彼此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既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也是企业解决劳动关系冲突、减少工人罢工次数的有效办法。而无论采用怎样的形式,前提都在于建立协商决策平台,并在平台上形成劳资双方力量均势。以德国为例,主要操作规程是企业成立由工人代表、资方代表组成的监事会,且监事会中工人代表的名额与资方代表相同,监事会对有关争议问题的决议以2/3通过方为有效;在监事会外,则设有工人代表与资方代表组成的管理协商会议,对有关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强有力的决议和结论。 (责任编辑:吴少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