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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较大的市”的意义
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环境条件,首要的便是政策的符合实际并严格执行。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到地方,难免存在一定的“盲区”,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详情
哪些是“较大的市”?
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即:1984年10月第一次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重庆于1997年3月升格为直辖市)共13个市;1988年3月第二次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7月第三次批准的淄博、邯郸市、本溪市;1993年第四次批准的苏州、徐州市。>>>详情
什么是“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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