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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环境超33℃可领高温津贴
2008-07-30 09:17来源:佛山日报
市总工会为高温作业工人送清凉,提醒员工遇违规可投诉
 建筑工人高兴地领取解渴饮料。 本报记者 周春 摄
  本报讯 记者王晓丹报道:昨日下午4时45分,在禅城区忠义路某工地,32岁的木工毛天福热得汗浸透了背。当他接到市总工会送来的凉茶时,一咧嘴笑了。同时,该工地300多名工人也收到了市总工会送去的清凉。

  昨日下午,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来到忠义路某工地时,这里有300多名工人冒着炎热作业。当市工会的工作人员连忙将清凉饮料分发到工人手中时,很多人像毛天福一样笑了。

  该工地项目经理曾德坤告诉记者,今年从6月份开始,只要气温在35℃以上,都会对工作时间进行调整,避开最炎热的中午时刻。此外,还对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的工人发放了150元/月的补贴。而在工地办公室墙上,还张贴着防暑小常识,墙前两个大缸分别装着凉开水和凉茶,供工人免费取用。

  入伏以后,我市持续高温天气。为保护广大劳动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市总工会特别准备了矿泉水、冬瓜茶、清凉茶等一批消暑饮料,慰问冒着高温工作的工人。6月份,市总工会还下发了《关于做好2008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工会要检查和协助督促企业行政部门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严格控制职工加班加点;对职工进行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他们了解防范高温中暑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同时,劳动部门提醒,如有工人发现企业违背《通知》要求,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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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8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摘要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在企业成本费列支。

(责任编辑:吴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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