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李志健报道: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妻子借款,离婚后又向前妻借款,是否均属于民间借贷?借款是否均需要偿还?近日,三水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只须向原告李某清偿离婚后的借款本金108100元及利息。该案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据李某起诉称,其与被告王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11月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王某以多种理由向李某借款二十余万元,并立下多份借据,但从未归还。
王某辩称,其工资收入一直由原告李某管理,其因生意失败需要对外清偿债务,才从李某处取钱还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向李某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负担,不应视为借款。
三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财产约定,以确定被告自原告处取得的121000元属原告所有,故该部分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被告自原告处取款并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12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及其债务进行约定分割,原告手中掌管的资金应为原告个人财产。被告自原告处取款108100元并立下借据的行为应视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离婚后借款108100元,法院予以支持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何永添表示,我国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则法院对约定予以保护。该种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详细列明财产的种类、款项、分割比例等内容。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上述财产约定,结合原、被告婚后取得的财产收入均由原告负责管理这一因素,即使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仍不足以认定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了明确约定。因此,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将被告从原告处取款的行为认定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编辑|陈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