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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月1日将正式施行

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今年9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正式施行。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一共涉及42条具体条文。其中,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是此次修改的亮点之一。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并强化了安全生产预防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为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关怀,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一项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比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这些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业实行安全监管。而应急管理部门既要负责对这些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也有直接监管的行业,比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烟草、商贸这八大行业,还有危化品、烟花爆竹等。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需要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农家乐”,既涉及旅游,也涉及餐饮,还涉及农业农村,每一家的责任都不是唯一的,就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指定一个行业部门来监督经营行为。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要求,对于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纵观上述条款的修改可以发现,不论是强化、厘清部门监管职能,还是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都体现了政府对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快速总结实践经验、汲取事故教训、回应社会关切的初衷,从而消除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和过往存在的政企不分、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

原标题:厘清政企责任 强化安全生产

编辑|何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