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在线

佛山中院出台工作指引 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佛山日报讯 记者韦娟明报道: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平等保护和善意保全并重,助力佛山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今年前7个月,佛山两级法院新收财产保全案件1188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25%;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合计251.6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0.12%;结案1118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2%。

《工作指引》要求,佛山两级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既要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上述主体作为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部分申请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制度,虚增诉讼请求额,不当扩大财产保全范围,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工作指引》明确,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适度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可能存在相应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是否明显存在恶意虚增诉讼请求额等情形,再根据不同的情形予以区别对待。

对存在恶意诉讼嫌疑的案件,保全工作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部分现金或实物担保。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将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据介绍,结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遵循善意、适度原则,找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依法采取恰到好处的财产保全措施,不仅能推动审判案件快速了结,还能为后续案件的尽快化解打下坚实基础。因此,《工作指引》明确,被申请人有存款、机器、半成品等多种财产可供保全时,原则上应当最后选择保全银行存款。被申请人提供了物的担保的,应当优先保全该担保物。被申请人请求对某一特定财产保全,如果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应当准许;不准许应有合理理由。这样既能够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又能够尽量减少保全行为对被申请人权益的影响。

查封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如果能够继续创造价值或者具有使用价值,可以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和生产经营;查封具备继续施工建设条件的工程或者具备销售条件的建筑物,可以允许其继续施工建设,在法院及申请人监管下销售,并保全销售款;查封的半成品如果需要继续加工,可以在申请人和法院的共同监管下继续加工;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查封能够控制融资款的财产融资,并做好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工作。

原标题:佛山中院出台工作指引

规范财产保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编辑|何欣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