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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新房比样板房少10㎡ 开发商:不存在面积差异

站在位于禅城区南庄绿岛湖的世茂望樾小区五座楼下,看到邻居家的装修工人来回运沙子,小区业主王芳(化名)面露苦笑,“如果没发生房子面积‘缩水’的事,我们现在肯定也在高高兴兴地搞装修。”

近日,王芳等人向佛山日报反映,他们购买的世茂望樾小区复式商品房,通过实际户型与样板房户型对比发现,房屋不仅面积少了约10平方米,还少了个高窗,存在严重的“货不对板”问题。业主们希望退房或得到赔偿,但开发商否认“货不对板”,一直未给出满意答复。

日前,记者实地走访发现,王芳等人的房子确实存在比样板房面积小、少窗的问题。8月以来,政府相关部门介入调解这起商品房消费纠纷,业主们和开发商多次协商,目前仍未达成一致。

世茂望樾小区五座奇数层04户房(上)与05户房对比,二楼房间少了个高窗。

业主

160多万元购买复式房

收楼发现少面积少窗

据王芳反映,2019年初,她向佛山市荃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享公司”)购买了世茂望樾小区复式商品房,面积为94平方米,总价160多万元。今年8月初,她到小区五座收楼时,发现自家位于奇数层04户的房子与买房时所看的样板房存在明显差异,不仅房子的面积小了,二楼房间还少了一个高窗。同一时间,同栋楼的20多名业主收楼时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

据王芳介绍,经测量公司测量得知,五座奇数层94平方米的01户、04户(合共28户),与样板房相比,入户花园和二楼小房间的面积合计少了约10.54平方米。而且,五座奇数层01、04户的二楼房间均无高窗,属于房间功能性缺失。

王芳等人还发现,五座其他94平方米的同户型房屋,包括偶数层01、02、03户及奇数层05户,无论面积还是高窗设计,都与样板房一模一样。

对此,王芳等业主找售房人员沟通房子存在的问题。售房人员冯先生回应称,他们售房人员都是按照荃享公司提供的销售口径介绍房屋情况,业主要找公司解决。随后,部分业主于8月7日、8月11日、8月19日三次与荃享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退房,开发商退还业主购房及后续产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首付的利息,另再赔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 二是补偿,赔偿少面积、少窗的损失共34.35万元。

据业主出示的第一次协商现场录音显示,荃享公司一方承认“未告知(业主)二楼少了面积”,但仍只同意按购买时的价格退还购房款,不附带任何责任。王芳等人表示无法接受。

世茂望樾小区五座奇数层04户房(上)与05户房间对比,入户花园多了一堵墙,面积变小。

走访

开发商否认少面积

称是销售误导业主

9月1日,记者来到世茂望樾小区,先后走进王芳购买的04户房、与样板房一样的05户房,仔细对比后,发现04户房入户花园的左侧突兀地多了一堵长约2.05米、宽1.88米的墙,意味着比05户房少了3.85平方米。在房子二楼,小房间的面积比05户房的小,且靠走廊一侧的墙上少了一个高窗。

“我们的房子有多种户型,不可能每种户型都做样板房,当时是有图纸给业主选择的,可能销售人员介绍时误导了业主。”荃享公司客服王小姐回应称,04户与05户的户型并不相同,合同中的平面图也不一样。

荃享公司书面答复称,王芳等业主反映的“房子面积少10.54平方米和少高窗”说法不属实,现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与(购房)合同条款描述及合同附图一致,且相关资料均经业主签字确认无误,不存在面积及高窗差异,所以无法满足业主提出的赔偿要求。对于业主提出的退房要求,荃享公司称退房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

不过,荃享公司表示,对于售房人员误导业主的情况,公司会对业主进行相应的精神补偿。

“我们买房就是看样板房,销售说一样,我们才买的。大家根本看不懂合同,让签字就签了。”王芳等人认为荃享公司的答复毫无诚意,“他们在推卸责任,销售人员怎么介绍房子都是公司授意的。”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芳等业主随后提出补偿车位、改造房子、补偿物业费的方案。9月2日,荃享公司回复称无法满足这些条件,但可为业主减免1年物业费,地面停车位也免费给业主使用1年。对此,王芳等业主仍无法接受。

目前,王芳等业主表示将向市住建局等部门投诉。

律师说法

属于看样买卖

隐瞒差异或构成销售欺诈

佛山传媒集团新闻评议员、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主任蔺存宝律师认为,业主与开发商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的面积是否减少以及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是否缺少高窗。业主方主张案涉房屋面积减少,且缺少高窗的依据是与样板房对比得出的结论; 而开发商主张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是按照合同约定对比的。

蔺存宝指出,综合业主、销售人员和开发商的说法来看,本案属于看样买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五条规定,凭样板房买卖的,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就应当与样板房相同。如果案涉房屋与样板房存在差异,在销售的时候就应该向消费者说清楚。

假如销售人员故意隐瞒房屋的差异,甚至欺骗消费者,构成销售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如果业主在这个时候知道自己被欺诈了,可以根据他们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终止交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他们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如果被撤销,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开发商要向消费者退款并支付占有款项期间的利息。

文/图 佛山日报记者周龙凤

编辑丨梁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