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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房屋存在噪音等不利因素,销售时必须公示!

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为规范商品房项目销售信息公示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出台了《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对商品房公示信息内容、方式等进一步作出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指出,商品房在销售过程中,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和公示簿,便于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信息。

按照《规定》要求,后续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公示包括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等与购房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当公示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立即更新。

值得关注的是,当项目内外和户型设计可能存在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尤其是噪音、烟尘、污染、公共厕所、垃圾站、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等内容时,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所有不利因素。

同时,对于项目存在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人才房等房源的,也应公示数量、类型、位置分布、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共用设施设备等信息,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除了对商品房本身信息进行明确公示外,《规定》还对商品房配套的学区、地铁等规划信息,以及样板间和装修等内容作出明确。

《规定》指出,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地铁站点及其他规划配套等信息,应以当时的政策信息为准,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公示的不确定信息不得作为确定信息宣传推广。

样板房应优先设置在永久性建筑内。样板房展示内容应与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交付标准为毛坯的,样板房应当以毛坯形式展现;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摆放的家具、家电等非设施设备的,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交房标准或非交房标准。

如若项目存在多个户型,应设置各个户型的交付样板间。样板间入口处应显著标识该样板房的户型编号。异地样板间应明确标识方位。

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交付样板间和工艺样板区应保留至项目全部商品房完成交付三个月后。

编辑 | 梁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