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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 | 前一天后一天 | 按日期查找
 

 

B2版:民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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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遇车祸引产 索要精神抚慰金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终审法院判受害人获赔2万
  本报讯 记者曾伟荣报道:孕妇柏某遇车祸入院治疗,无奈引产胎儿,遂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一审不予支持的情况下,日前柏某提出上诉,经法院终审,终获赔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年1月15日晚上11时,容某驾驶一辆货车沿广中线从顺德往桂城方向行驶,途中与孕妇柏某发生碰撞,造成柏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柏某和容某负同等责任。柏某受伤后被送往南海平洲医院住院治疗,2月7日在该院引产七个月的胎儿,至今仍未治疗终结。日前,柏某将对方驾车人、车主吴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因柏某与容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容某应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所发生事故是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20万元范围内直接向柏某赔偿。对于柏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法院认为,由于柏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过错责任,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柏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914元,驳回柏某其他诉讼请求。

  柏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出了上诉。

  日前,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对柏某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而且由于治疗的药物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致使其引产,侵权人应赔偿其精神损害。但由于受害人存在过错,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酌情确定赔偿义务人承担柏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终审判决,车主吴某赔偿柏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3992.86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佛山日报社(佛山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