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程序不当 质监局成被告 |
| 因未接受企业申辩便作出处罚被法院判决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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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郁石 通讯员杜楠报道:高明区质监局在执法中认为某企业涉嫌违法,向企业发出处罚决定书,不料企业以“违反执法程序”将其告上公堂。近日,高明法院作出判决:质监局处罚决定无效,没收企业的4800块KT板材应予返还。 今年8月31日,高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厂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KT板包装袋上标注“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与实际厂名不符,涉嫌伪造厂名。由于厂方不能提供“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的委托加工合法证明文件,区质监局随即将该批KT板予以查封。厂方承认不存在“广东华剑装饰材料厂”这家企业,只是包装袋上的标注印刷失误。 9月15日,区质监局向该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对方属于伪造厂名行为,责令其改正,并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的KT板共4800块以及罚款14000元的决定。通知上称,对方如要求公开听证,须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当月18日,该厂负责人钟某向区质监局寄出了《听证申请书》。但在19日,区质监局在未收到《听证申请书》情况下就向该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4800块KT板、罚款14000元的决定。 在当天稍晚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区质监局又立刻向该厂发出通知书,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未收到企业听证申请书的情况下送达的,因此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请厂方把相关文书交回该局,该局将依法组织听证。 法院审理认为,高明区质监局在具体行政过程中未接受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其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其在收到该厂《听证申请书》后以通知形式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区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并要求其在判决生效三日内将查封的4800块KT板材返还该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