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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招标、投标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标价;(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其他损害招标者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4)擅自开启标书,获取其他投标者的报价或者其他投标条件;(5)非法获取或者泄露招标底价等暂不公开的信息;(6)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标无效,由监督检查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期货经纪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哪些规则?哪些行为禁止进行? 答:国家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则:(1)提供客观、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2)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客户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并与自有资金分离存放;(3)如实记录、及时执行客户指令;(4)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5)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6)在营业场所备置供客户阅读的公开说明书、风险说明书;(7)在登记注册后6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其数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5%。 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下列行为:(1)私下串通,垄断市场;(2)进行私下对冲;(3)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4)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5)挪用客户保证金;(6)雇用非经纪人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7)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工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报记者吴程涛 通讯员卢沁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