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2007 年 8 月 8 日 星期 | 前一天后一天 | 按日期查找
 

 

A5版:民生新闻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字体还原
业主住宅失窃 物管有责赔偿
法院认为小区物管未完全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业主胜诉
  本报讯 记者王晓丹 通讯员林劲标报道: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小区住宅遭到小偷“光顾”,物管是否应承担责任?昨日,禅城法院对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住宅被盗,物管有责。

  张某、陈某系建新路某小区业主。1996年7月5日,两原告与佛山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06年1月12日,张某、陈某被小偷入室盗窃,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损失珠宝首饰等物品价值共约12万元。公安机关在调查中了解到,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员在当天见到两名陌生人两次驾车进入该住宅小区,极有可能为犯罪嫌疑人。保安员虽询问其所欲往房号并要求其正确停放车辆,但却未做出入登记。截至起诉前,该案尚未侦破。

  于是,两原告以被告未尽保安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过错比例赔偿两原告的经济损失共7万多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被告仅对原告所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化、卫生及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同时,原告所居住小区实行非封闭式管理,被告已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另外,原告其所诉称财产损失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且该盗窃案至今尚未侦破。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事件中,被告的保安员没有要求盗窃嫌疑人出示证件并作出入登记,并在未获嫌疑人所报房号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即任其自由出入,属于疏于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未能充分证明其被盗财物及其价值,法院遂一审判决被告佛山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张某、陈某财产损失8000元。

⊙ 佛山日报社(佛山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