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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0 月 31 日 星期 | 前一天 |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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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案件昨在禅城法院宣判
盗剪三条电缆 被判四年半
  本报讯 记者王晓丹 通讯员林劲标报道:偷剪一段正在使用中的电缆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昨日,禅城法院审理了蒋开军偷剪季华大桥下电缆一案。据悉,这是我市首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案件。

  2007年5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蒋开军骑三轮车到禅城区季华大桥底,爬上用于巡查天然气漏气设备的人行天桥,拆开桥面上的电线槽,用自带的钳子将市燃气集团管网分公司架设的三条电缆线剪断,致使该燃气泄漏无线传输检测系统遭受破坏。蒋开军随后将剪断的其中一条长550米的电缆线放置在三轮车上盗走,当逃至石湾忠信路时被抓住,人赃并获。后经鉴定,被剪断的三条电缆线共长1800米,价值人民币15147元。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开军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用于燃气泄漏无线传输检测系统的电缆线,故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审宣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禅城法院刑庭庭长陈英姿告诉记者,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的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此案中,蒋开军剪断用于燃气泄漏检测系统的三条电缆线,属燃气设备,符合该条罪名。和该罪名属同类罪名的还有一个破坏电力设备罪。此罪中电力设备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设备,包括这些设备所需要的建筑物。而蒋开军剪断的电缆用干电池发电,不属于公共用电设备范畴,故不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名。另外,如果蒋开军偷剪该电缆时,电缆不是处于正在使用状态,其行为则构成盗窃罪。

  

⊙ 佛山日报社(佛山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