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公布首批知识产权领域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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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以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为着力点,以“执法+服务”的模式,引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培育和创新,为企业筑起权益保护的坚实屏障。近期,该局公布一批指导及协助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合法维权的典型案例,为企业合法维权提供实操指引。

案例一:诸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简介

2026年4月,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商标权利人举报,反映位于南海区西樵镇辖区内某仓库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奔驰”品牌汽车配件。南海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被举报的两处隐蔽仓库展开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共计44种规格、4965件外包装和商品表面印有“Mercedes-Benz”和其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滤清器、油底壳、刹车盘、水泵、钥匙套等各类汽车配件及养护耗材,当事人诸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经权利人辨认鉴别,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权利人“Mercedes-Benz”和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诸某所经营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货值金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照法定程序将本案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假冒品牌汽车配件极易引发车辆故障、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本案充分说明权利人主动、及时的维权能够令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固定侵权证据,切断侵权商品的流通渠道,以此震慑潜在违法者。一是建立商标监测和侵权线索收集机制,重点关注仓库、配件市场、电商等隐蔽渠道,及早发现、及时处置侵权行为,降低品牌损失,维护自身品牌商誉;二是完善商标授权、防伪溯源和供应链管理制度,确保能快速证明权利归属和鉴别商品真伪;三是加强经销商和消费者教育,引导其从正规渠道进行采购,从源头压缩侵权商品生存空间。

案例二:李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

2026年4月,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民的举报,对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大冲工业区沿河路十一路十三之六的某仓库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3月接到客户订单后向邯郸市某轴承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轴承,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将该批轴承装入客户提供的带有权利人图形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和包装箱。当事人将上述涉案轴承进行交付前即被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包装环节”亦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当事人虽未直接生产轴承,仅按客户要求将轴承装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中,该行为仍可被认定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这提示企业维权可延伸至包装、仓储等辅助环节,有助于尽早切断假冒商品的流通渠道。同时强调了“无违法所得”不等于免责。本案当事人尚未交付侵权商品、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市场监管部门仍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这表明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使未获利也须承担行政责任,对潜在侵权者形成有力威慑。

案例三:王某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2月30日,根据检察部门提供的线索,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涉嫌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2月下旬至5月14日期间,当事人明知一名为“陈哥”的男子从事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活动,仍为其提供仓储和邮寄服务。当事人租赁南海区里水镇某仓库,用于库存假冒“EMPORIO ARMANI”注册商标的手表,并按照“陈哥”的指示,使用其提供的快递条形码向外邮寄上述侵权手表。当事人的行为为“陈哥”的大规模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关键帮助。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2025年3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帮助侵权行为的可罚性。即使未直接生产或销售假冒商品,仅为侵权活动提供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同样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这警示物流、仓储等环节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审查义务,不得为假冒产业链提供支持。同时本案也提示了商标权利人维权可延伸至帮助侵权环节,尽早切断假冒商品的流通渠道,降低维权难度,维护品牌价值和市场秩序。

接下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将聚焦企业维权痛点难点,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深化“执法+服务”模式,为企业创新发展、品牌建设筑牢法治屏障,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得力市监”动能。

文 | 黎俏婷、通讯员南市监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