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周龙凤 通讯员罗倩琳、李允玲报道:独家代理了一品牌产品,却发现同地区竟有另一独家代理商,覃先生以品牌商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索赔20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禅城法院判决品牌商向覃先生退还代理保证金并赔偿违约金6.8万元。
2016年4月,与佛山柜先生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商的合同,覃先生交付了代理保证金6.8万元后,成为了“Guimr柜先生”品牌产品在广西柳州的独家代理商,代理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谁知,代理期限内,柜先生公司又另授权案外人路某为“Guimr柜先生”品牌产品在广西柳州的独家代理商。
为此,覃先生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柜先生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某、商标的所有权人名禾公司退还代理保证金及利息、2倍代理费赔偿金等共计20.4万元。
柜先生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石某辩称,覃先生在代理期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订货额,还多次在外进货,违约在先,不应退还保证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柜先生公司与路某签订合同,指定路某为广西柳州的独家代理,代理期限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因此,在柜先生公司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覃先生有权拒绝两年合同期内完成最低订货额120万的履行要求,而实际上,柜先生公司在相同区域另设代理商的行为亦会影响上述订货目标的实现。
经查,柜先生公司未能证明覃先生在合同期内特别是在被告重复授权代理商前存在违约行为,且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于2018年4月25日届满,双方没有再续约,故覃先生主张柜先生公司返还代理保证金6.8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3.6万元,已过分高于覃先生损失。该院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赔偿金额为6.8万元。而名禾公司并非覃先生与柜先生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的合同主体,也不参与合同款项、进出货事宜,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禅城法院最终判决柜先生公司返还覃先生代理保证金6.8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8万元,柜先生公司法定代理人石某对柜先生家居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编辑丨钟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