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职工注意了!
佛山的工伤待遇要提高啦!
广东省拟于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应的条例也要修订完善。
这次修订最大的好消息是:18市的工伤待遇要提高了,其中包括佛山哦!
此次最主要的修改出现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方面规定中。
1. 工伤保险待遇基数使用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修改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由“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标准修改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支付;
3.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修改为“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省级统筹有关统筹基金管理的要求,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并修改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相应内容。
根据国家省级统筹有关实现待遇平衡的要求,《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待遇托底提高、就高不就低”的改革原则。
18个市相关待遇将得到提高
具体如何实施?《条例》新增了一款:
用人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为什么要新增这样一款?
由于广东省地区经济发展、平均工资水平差异较大,2017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为统计口径)为6668元,最高的深圳市8348元,最低的揭阳市4217元,广州、深圳、珠海市和省本级(采用广州市数据)高于全省平均数,其余18个市低于全省平均数。
根据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精神,拟通过“托底提高、就高不就低”办法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平衡目标,即:
1.对于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数的18个市,直接按省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对于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省平均数的3个市及省本级统筹区,仍按该市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这样保证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均有所提高或者至少不降低,避免实施省级统筹因按省平均基数“一刀切”办法而减损部分工伤人员待遇权益的改革风险问题(据测算,每年涉及广州、深圳、珠海和省本级相关工伤人员约2.3万人),从而落实平稳衔接、待遇平衡的要求。
涉及这个条款的待遇项目或标准主要是,以“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以及当“本人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时的特定情形,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处理。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广东省出台了相关通知,明确2019年内将全省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因此《条例》第六十四条新增一款: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此举是为广东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素材来源 | 广东发布、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