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宋世伟报道:8月2日,记者从佛山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夯实佛山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平安佛山环境,佛山市应急管理局拟出台《佛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对在佛山市内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并举报的市民,给予500元至300000元不等的奖励。
《办法》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范围包括佛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民爆物品、城市交通、城镇燃气、旅游等相关行业。其中,佛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举报,各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称,对于市民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等相关情形。
《办法》中指出,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通讯联系方式等信息。同时,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可能泄露其真实身份的信息。
“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我们将按照规定计发奖金。”佛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将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而对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将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将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据介绍,市民一旦发现上述安全生产隐患,可以通过拨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举报和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据悉,该办法目前正在公示期,市民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fsaj@foshan.gov.cn)或传真(0757-83992737)等方式反馈至市应急管理局。
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计发奖金标准: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不予发放奖金的条件: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