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市执法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深入打击侵权盗版行为,遏制不良文化和有害信息传播。今天,本栏目发布两个“扫黄打非”案例,反映了执法部门切实净化社会文化环境,推动网络空间更加清朗,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典型案例1:
微信贩卖淫秽视频获利3万元被刑拘
2019年7月,市“扫黄打非”办收到省“扫黄打非”办转来的举报线索称,微信号“differbig”涉嫌网上贩卖淫秽色情视频。接报后,市“扫黄打非”办即转市公安局处理。警方对嫌疑人李某位于三水区西南街道的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抓获嫌疑人李某,并当场缴获其用于传播和贩卖淫秽视频的两部手机、一台手提电脑及一个移动硬盘,淫秽视频约5000部。
经查,李某通过关注一些微信公众号获取淫秽视频,买家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购买,李某收到钱后,通过QQ传输文件功能或者百度云网盘发给买家,在网上售卖至今共获利约3万元。目前,嫌疑人李某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2:
无视著作权生产 “山寨瓷砖”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18年5月,两名著作权人向禅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禅城区文化体育局”)投诉林某未经其许可,复制其美术作品。执法人员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仓库内编号为9S017、9S016、9S001等三款瓷砖制品共计5504片,其图案主题要素与涉案作品基本相同,可以认定为复制品。
经查明,当事人林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互联网下载、扫描涉案美术作品,并将涉案美术作品用于生产仿古瓷砖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侵权复制数量达到刑责标准,相关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文|通讯员石朝阳佛山日报记者黄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