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三水一男子被公安机关逮捕

佛山日报讯  记者宾水林  通讯员薛竹梅报道: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一起五金厂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案件,五金厂经营者植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8年7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时为三水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平镇湖岗村委下坑村一五金厂进行检查。该厂经营者是植某,主要从事油桶翻新,生产现场设有2个喷漆岗位,2个清洗岗位,主要生产工艺是原材料(油桶)——热水清洗——晾干——成品。其清洗岗位产生的清洗废水,一部分直接从地面漫流至厂外和渗入地下,另一部分先流入地下的储水池,再经地下管道流至生产车间北面的1个储水池。

经检查,该生产车间北面的储水池没有任何防渗措施。经过采样监测,该储水池的废水中含重金属锌,属于有毒物质。

区生态环境部门认为,该厂生产废水通过地下管道流至北面的储水池,该储水池没有任何防渗措施,应认定为渗坑。其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将该厂经营者植某逮捕。

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广大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各项规定,依法处置所产生的污染物。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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