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消委会近日接到12345平台转办一宗投诉案件,住在北滘的投诉人自称其12岁的未成年子女偷拿了家里的银行卡,分别在一家服装店和一家手机店购买了成衣多件和手机3台。投诉人发现后,拿着商品到店铺,以小孩为未成年人,商家不应向未成年销售成衣和手机为由,主张交易无效,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以商品包装已拆开,影响二次销售为由,不同意退货退款。
收到投诉后,顺德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介入协调,召集三方进行调解。在听取了三方意见后,顺德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认为,投诉人的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衣服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不支持其退款退货,而其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形下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未成年的监护人不追认,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经营者应按规定进行退货退款。经调解,经营者认识到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行为确实不妥,最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对3台手机作退货退款处理,但由于投诉人的小孩已将手机包装物丢失,商家扣除相应款项,投诉人表示同意。
顺德区消委会方面介绍说,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顺德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投诉人的小孩只有12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衣服的价值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支持其退款退货。但其购买的三台手机明显超出行为人作出正常意思表示的范畴,其法定代表人(监护人)有权拒绝追认。另一方面,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父母监护不到位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合理予以承担。
文|佛山日报记者朱朝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