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时报讯(记者/区辉成 通讯员/李淑莲)2月24日,佛山市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增加疫情防控费用及加强资金保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市交通部门表示,该“意见”出台,对加强工程建设资金保障,全面推进工程进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显得至关重要。佛山因此成为全国首个推行交通工程建设资金保障措施的地级市。
市交通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说,该《意见》的制定,有利于保障交通项目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随着佛山市复工比例的逐渐增高,《意见》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调动各参建单位积极有序推进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复工,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自2月24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工程合同执行中的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损失(含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若原合同专用条款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发包人可按照“实事求是,合情合理,适当补偿”原则和本指导意见,与有关参建单位协商据实签订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提出需要赶工的,承包人应当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前提下加大投入和加快进度,相应产生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无法避免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同意适当顺延工期。
该《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将参建单位在对应承建项目上增加的疫情防控成本,作为疫情防控专项增加费用,签订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有依有据列入工程造价予以追加。
受疫情影响,有可能引起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此,《意见》提出,若施工合同对材料调差、材料预付款事项未作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显失公平的,发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参照相关指导意见和招标文件范本,与承包人协商约定材料调差、材料预付款事项,并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政府投资工程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与承包人约定进一步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并签订补充协议;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工程的财政资金支出流程,确保建设单位能够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内,足额拨付工程款项,严禁出现垫资建设和拖欠工程款行为。
《意见》还提出,政府投资工程的工程造价在按照本指导意见予以追加后,应当控制在批复的总投资额度内。若预计费用追加将使项目投资超出批复总投资额度时,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增加项目总投资后,再按照该《意见》进行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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