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刘与前妻生活期间 育有一子小刘 并打拼购买了多处房产 前妻去世后 老刘与王某再婚 一起生活在其中一门面房内 再婚第九年 在见证人见证下 老刘立下代书遗嘱并签字确认 遗嘱显示 老刘现有财产 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 均由儿子小刘继承 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老刘去世后 遗产继承引发了纠纷

来源:中国普法








老刘与前妻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小刘并打拼购买了多处房产前妻去世后老刘与王某再婚一起生活在其中一门面房内再婚第九年在见证人见证下老刘立下代书遗嘱并签字确认遗嘱显示老刘现有财产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均由儿子小刘继承不给妻子王某一分老刘去世后遗产继承引发了纠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订立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之规定本案中老刘代书遗嘱显示王某不能继承任何财产但该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王某已年满六十周岁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故

老刘与前妻生活期间 育有一子小刘 并打拼购买了多处房产 前妻去世后 老刘与王某再婚 一起生活在其中一门面房内 再婚第九年 在见证人见证下 老刘立下代书遗嘱并签字确认 遗嘱显示 老刘现有财产 及百年后的抚恤金、丧葬费 均由儿子小刘继承 不给妻子王某一分 老刘去世后 遗产继承引发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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