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查获约300公斤烟花爆竹!西南街道严抓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到来每逢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已成为人们欢庆佳节的重要活动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西南街道对辖区内非法售卖烟花爆竹开展专项检查行动1月5日晚,西南街道应急管理办联同西南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本次行动共查获5台涉嫌无证销售烟花的私家车,5名涉嫌违法人员及其车辆已带回派出所依法处理。相关法律条例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年一度的新春佳节即将到来

每逢春节,燃放烟花爆竹

已成为人们欢庆佳节的重要活动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

过上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西南街道对辖区内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1月5日晚,西南街道应急管理办联同西南派出所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本次行动共查获5台涉嫌无证销售烟花的私家车,5名涉嫌违法人员及其车辆已带回派出所依法处理。经现场清点,本次查处的烟花总重量约为300公斤,药量超32千克。西南派出所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经查,该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派出所依法对5名违法人员处以行政拘留2天的行政处罚

1月6日-9日,西南应急管理办分别在青岐村委会青岐墟、江根市场、五顶岗市场、江根市场、洲边市场开展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检查过程中,直返人员检获少量爆竹、烟花制品,随后执法人员依法没收爆竹并对摊主进行教育,普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和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政策,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有效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

接下来,检查人员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重点巡逻,对重点区域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烟花爆竹违法销售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查处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法律条例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西南街道应急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麦雪丹

审校:西南街道宣文旅办、刘丹红、李细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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