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岁末年初
不少打工人都会“手头有些紧”
还有这个那个费用
给你雪上加霜
但注意了!这些冤枉钱
你千万别花出去


公司说要先交保证金才能正式录用我,合理吗?
不合理。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规定,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予以处罚。

公司未依法为我参保,发生工伤事故时,相关费用要我来承担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除了不花冤枉钱,
这些钱你也一定要记得拿到手!

公司停工停产的,是不是可以不付我工资?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上述标准支付劳动者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请劳动者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公司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我休年假,应如何支付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
1、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向当地劳动保障所书面反映)
注释: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答: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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