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12月14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判决,判决彭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46.4319 万元,并要求彭某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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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2021年期间,彭某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村民委员会企岗村“崩岗”旱地(土名)一厂房无证经营塑料回收,使用破碎机将废旧塑料切割破碎并将产生的废水储存在厂房内的破碎池后通过管道排放到厂房东侧山上一个无硬底化的渗坑中。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12月14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判决,判决彭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46.4319万元,并要求彭某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上下滑动查看更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12月14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判决,判决彭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46.4319 万元,并要求彭某在佛山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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