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实施!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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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判定标准》针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等因素,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其中管理类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

近日,
应急管理部发布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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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近日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判定标准》针对近年来工贸行业典型事故暴露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聚焦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企业新技术、新装备的运用和安全水平整体提升等因素,明确了3方面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其中管理类共3项,吸取近年来工贸企业因承包、承租单位管理混乱、无证作业频发事故的教训,增加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行业类列举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7个行业共47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专项类列举了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使用液氨制冷,以及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等3个领域共1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应急管理部要求所有工贸企业对照标准主动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对照标准精准执法。
即日起,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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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形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23年5月15日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证件过期的企业将面临重罚,情节严重可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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